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法律规定,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法律规定有哪些,重点诠释解释落实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部分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本院认为部分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上诉的权利,但并未明确禁止对证据和事实部分的单独上诉,只要涉及对“一审判决”不满,上诉都是允许的实践中,这种上诉的利益主要取决于上诉能否带来实质性的法律救济,即纠正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问题例如,生效裁判文书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虽具有既判力,但当事。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
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强制执行一般不会直接涉及配偶,但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一一般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是针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的,如果执行的原因与配偶无关,那么配偶的个人财产是不会被执行的这是因为强制执行遵循法律的既判力原则,即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执行,而裁判文书往往不会对。
一事不再审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
判决的既判力与裁判的羁束力不同后者仅针对作出判决的法院,不得改变该判决前者作用于后诉,即生效判决以外的诉讼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发生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同时既判力仅及于诉讼标的,不及于判决的理由另外,当事。
回答撤诉是民事诉讼中的正常现象,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一二审程序中对撤诉及按撤诉处理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审监程序中却没有提及,审判实践中,做法亦各异多数人认为,撤诉作为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我们应尊重和保障其这一法定的权利,民事诉讼属私法的。
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明确表述债务的性质及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的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及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原本不是直接的偿债主体但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配偶的财产仍有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被考虑综上所述,强制执行在我国一般不会直接涉及配偶,除非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行政案例
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对确有错误的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是依法纠错,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设计再审程序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再审中撤诉处理结案就失去了设立审监程序的意义 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决定了不能以撤诉方式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2 法院审查 法院会对第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原因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以及是否损害其民事权益等审查标准可能涉及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模式,但通常要求较为严格,以确保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3 受理与。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行政机关如六部委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他们有权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和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的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仅限于判项,而不包括“本院认为”部分这意味着,即使法院的判决对某一问题发表了看法。
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